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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01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1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中运远耀(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1019号】,因你方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在线博彩》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01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邦供应链公司支付运输费用357159.64元及利息(截止2024年3月26日,逾期付款利息为2368.43元;以357159.64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在线博彩》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36.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32.26元,由被告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53.45元,由原告广东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吴芷晴  020-3789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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